一、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7條規定) 1.辦理期間致無法耕作或不能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 2.辦理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2年。 二、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0條規定) 1.被徵收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2.區段徵收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