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補償標準

地價補償標準

  1. 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補償費,本府委託不動產估價師針對全區各筆土地依據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進行查估。
  2. 公告徵收時,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選擇全部領取現金補償,或全部申請發給抵價地,或部分領取現金補償部分申請發給抵價地。
  3. 申請改發現金補償或改發給抵價地
  4. 經核定發給抵價地或已領竣徵收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向本府申請,改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或發給抵價地,經本府同意後核准。
  5. 申請改發現金補償或改發抵價地者,應於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之日,或現金補償發給完竣之日,或通知補償地價存入保管專戶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並以一次為限。